索 引 號 | 014084049-2019-108 | 體裁分類 | 通知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縣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沛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9-28 |
名 稱 | 縣政府關于印發《縣行政審批局第一批劃轉行政許可權力事項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公開日期 | 2019-10-25 |
文 號 | 關 鍵 字 | ||
內容概述 | 行政許可權力事項 劃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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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關于印發《縣行政審批局第一批
劃轉行政許可權力事項工作方案》的通知
沛政發〔2019〕10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沛縣經濟開發區,楊屯鎮(沛北開發區),湖西農場管委會,各委辦局,縣直直屬單位:
《縣行政審批局第一批劃轉行政許可權力事項工作方案》已經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沛縣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
縣行政審批局第一批劃轉行政許可權力事項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依據《關于印發縣(市)行政審批局劃轉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蘇編辦發〔2019〕45號)和市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關于印發徐州市2019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點》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決定將相關部門行政許可權力事項(第一批)劃轉至縣行政審批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劃轉范圍
根據國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省委編辦《關于印發市縣行政審批局劃轉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蘇編辦發〔2019〕45號)的要求,將涉及市場準入和投資建設兩大領域的行政許可等權力事項劃轉至縣行政審批局,由縣行政審批局依法集中履行相關行政審批職責。涉及安全環保和意識形態的審批事項原則上不劃轉,不具備承接能力的行政許可事項暫不劃轉。
二、基本原則
(一)確保人員到位。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涉及劃轉事項相關主管部門將現在縣政務服務中心前臺窗口承辦劃轉業務的人員(行政編制或全額事業編制)優先劃轉,對目前未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事項)根據劃轉事項上報承辦人員名單,優先將業務骨干劃轉至縣行政審批局,確保配齊配強行政審批局人員力量。
(二)厘清部門職責。進一步完善部門權責清單制度,縣行政審批局按照劃轉事項抓緊制定權責清單,相關部門要同步修訂本部門權責清單,同時要強化“行政審批部門對審批行為和審批結果負責,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批后的監管負責”的原則要求,厘清“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權責邊界。
(三)推動審管聯動。推動建立行政審批相關信息的收集、儲存、管理、分析制度,打通審管信息通道,實現審管信息“雙回路”,加強行政審批局與監管部門和執法機構的協作,建立信息推送、接收跟蹤落實機制,確保審批和監管無縫銜接。
三、運行方式
(一)縣行政審批局對劃轉的行政許可等權力事項依法履行職責,負責直接實施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許可等權力事項的審批,并對職責范圍內行政審批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事項、人員、編制劃轉完成后,正式啟用“沛縣行政審批局行政審批專用章”,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
(二)縣行政審批局在事項、人員、編制劃轉完成前,所有事項理順機制的過渡期間,依然由原單位辦理。
(三)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取消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專項計劃、征求意見等為名變相審批許可事項。對涉及“3550”全鏈條審批但暫未劃轉的行政許可等權力事項,相關部門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加快部門行政許可職能集中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對前臺工作人員要充分授權。按行政審批局“一窗集成辦”改革統一要求,共同推進審批流程再造,進一步優化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的環節、步驟和程序,全程網上留痕,便于監督。
四、工作銜接
(一)業務銜接。在事項劃轉過程中,原審批部門要積極與縣行政審批局做好各項業務銜接工作,確保權力事項劃轉無縫對接。一是在縣行政審批局正式承接劃轉權力事項前,已受理的申請由原審批部門負責辦結,仍以原審批部門為主體作出決定。原審批部門在事項劃轉前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和提起的訴訟,由原審批部門負責答辯和應訴。二是原審批部門要和縣行政審批局緊密配合,共同做好上級部門涉及行政審批的檢查、考核、評比等工作,避免因工作交接而產生工作疏漏。
(二)信息共享。相關事項劃轉后,原審批部門要將涉及本部門劃轉事項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更新情況及時告知縣行政審批局;各職能部門在收到上級部門下發的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文件后,應及時轉送縣行政審批局。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后,縣行政審批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相關部門推送行政許可事項辦結情況,便于職能部門對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后續監管。
(三)檔案管理及系統對接。原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做好向行政審批局報送劃轉事項的所需審批資料和卷宗移交工作。劃轉事項涉及的相關文件、制式證明、證書等資料統一移交行政審批局。建有業務系統專網的部門,要配合行政審批局完成辦件系統、專用電腦和密鑰、證照證書和業務平臺信息主體變更等交接工作,以及幫助協調業務平臺與行政審批系統對接和數據交換工作。
五、批后監管
(一)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劃轉行政權力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仍由原審批部門承擔。原審批部門要完善監管辦法,制定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責任追究;要強化部門聯動監管,著力優化健全監管體系;要健全審批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建立行政審批結果推送制度及監管結果雙向抄告制度,實現審批部門和監管部門間的數據共享、信息互通,保障審批、監管工作的連續性、及時性。
(二)確保事中事后監管。縣行政審批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符合依法可以撤銷情形的,由縣行政審批局或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撤銷行政許可。依法需要對行政相對人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承擔事中事后監管職責的原審批部門依法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行政審批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縣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縣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縣推進行政審批局事項劃轉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常務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縣委組織部(公務員管理局)、縣委編辦、行政審批局、人社局、司法局、財政局、縣委宣傳部(縣新聞出版局)、經發局、市場監管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商務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統籌推進相關改革任務的落實。
(二)明確職責分工
1.人員劃轉問題。縣委組織部(公務員管理局)、縣人社局牽頭,縣行政審批局、縣財政局和涉及職能部門做好劃轉人員身份認定和劃轉工作。原從事劃轉事項審批的工作人員,其中行政人員直接劃入行政審批局,原工資待遇不變,全額事業人員一并劃入沛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原工資待遇不變。財政局增加行政審批局劃轉人員相應工作經費。
2.編制調整問題。縣委編辦牽頭做好機構編制調整等工作,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增加沛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相應全額事業編制。
3.資產移交問題。縣財政局(國資辦)、審計局做好財務資金、各類設備等審計、移交工作。
4.檔案移交問題。縣檔案館會同行政審批局、財政局、涉及職能部門做好相關檔案移交工作。
5.事項劃轉問題。縣行政審批局、財政局(國資辦)、涉及職能部門做好本部門在整合過程中相關事項劃轉、事項撤銷、人財物交接等手續的辦理、業務銜接和人員駐場監督等工作;縣行政審批局要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確保對工作的銜接和服務正常有序。相關部門要主動對接,確保行政審批職能劃轉各項任務順利完成。
(三)嚴明工作紀律。縣各有關部門要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工作紀律,嚴禁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擅自改變資產用途或處置公款財物。各相關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整合劃轉過程涉及人員的穩定工作,確保改革平穩過渡、工作連續、秩序良好。
附件:縣行政審批局劃轉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
相關文件:關于《縣行政審批局第一批劃轉行政許可權力事項工作方案》的解讀